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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我市特级教师待遇的建议

2015-01-30 16:57:01 来源:三明民盟 浏览:5241
                     刘菊春

  福建省于1987年首次评选特级教师,随后又分别于1988年、1994年、1998年、2002年、2006年、2010年、2014年,总共评选了8批特级教师。我市1988-2014年共97人获特级教师称号,在世81人,在职49名。

  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出台相关政策,优待这支特殊的队伍。原福建省教育委员会、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闽教人[1996]50号、闽财事[1996]67号《关于提高中小学特级教师津贴的通知》精神,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所需经费由教育事业费列支。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1月1日起,特级教师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特级教师离、退休和调动工作,其津贴的处理意见,按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教人[1993]38号文《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闽卫公[2000]75号《关于扩大干部保健范围的通知》精神,特级教师服务项目5年满55周岁后,可享受相应的干部医疗保健待遇,离退休后,待遇不变。

  2009年11月2日,《中共三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明委办〔2009〕85号)规定:

1.提高高层次人才的待遇……特级教师,在职期间享受当地政府每人每月200元津贴补助。

3.建立人才社会保障制度……特级教师,年龄在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且聘任时间满5年及其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享受干部保健待遇。

  “特级教师,在职期间享受当地政府每人每月200元津贴补助。”此项规定,落实不好。目前,仅市直单位、少数县如大田、尤溪落实。

  “特级教师,年龄在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且聘任时间满5年及其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享受干部保健待遇。 ”此项规定,市直单位落实好,绝大部分县未予落实。

  政策很好,鼓舞人心,“雷声大”,到了地方“雨点小”甚至“无雨”。这与省、市 “重才、育才、聚才、用才”的要求,与我市加强人才工作的精神、政策相悖。

  建议市委、市政府:

  全面了解明委办〔2009〕85号落实情况,责令未兑现相应政策的县政府,严格执行相应政策,落实我市特级教师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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