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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红色文物保护行业的建议

2016-02-07 10:42:40 来源:三明民盟 浏览:1500
                                               管其宽

    随着我市申苏的成功,我市民间留存的大量红色文物和文化遗址、遗迹被挖掘和发现,成为申苏的重要证据和宝贵的遗产,但由于政府保护和扶持工作相对滞后,许多留存在民间的红色文物的保护工作急待加强,急需政府资金的支持。
    据调查,在我市农村留存着大量的红色文物遗址等待政府拨款修复,而政府由于财力所限,只能选出重要的、急需的进行修复和保护,还有大量的红色文物及所依附的民居等,没有得到有效的修复和保护。大量留存有红色文物而没有得到修复和保护的民房,大多已经被村民废弃,没有人居住;而且这些民居的产权多为祖屋、祖厝,为多人或村中人丁兴旺大户公有产权的房屋。农村农民的经济实力还不足以修复和保护这些旧房,只能任其日晒雨淋,既使是按人丁出钱修复的,也往往不会顾及红色文物的保护。而城市中富裕起来的城市居民,随着家庭财富的增长,日益对乡下民居的生活十分向往;而政府的土地政策又不允许城市居民到乡下购地建房;城市居民不一定要有有产权的房子,无非是向往一种村居的生活,投入十几二十万的人民币,对城市家庭不是很重的负担。如何引进民间资本成为问题的关键!
    如何理顺政策,建立和完善制度,从政府法律规定方面来理顺相关关系,让城市居民出资修复在农村的、政府登记在册的、承载着红色文物的古民居,又不改变农村民居房子原有村民的产权属性,把有限年份的旧居的居住权出让给城市居民,做为对城市居民投入旧宅修复资金的补偿,是一种比较有效的办法。建议:
一、要严格城市民间资本出资人对承载红色文物旧宅的修复工作是对红色文物保护的义务和责任,对破坏和损毁文物要有惩罚条款,文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管理。
二、政府出面跟承载旧宅的产权人谈妥产权不变,使用权让度给出资人使用,出资人现定的年限(20年、30年)对修复好的房屋拥有居住权等。对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做出规定和限定。也只有政府出台政策才能理顺相关的关系。
三、要对出资人出资修复好承载红色文物的旧居后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做出规定。如要定期维护该房屋,修复要修旧如旧,不对原有格局做出重大的改变和破坏等等。
四、对于农村大量的承载红色文物的旧民居,政府出台政策不一定要一刀切,政府已经列入盘子的继续由政府投入修复和保护;对于政府还没有进行修复的,可以出台政策,引入民间资本,进行修复和保护,既解决政府资金不足的问题,也是建设美丽乡村的一部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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