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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解决乡村医生基本养老待遇的建议

2017-02-03 09:19:36 来源:三明民盟 浏览:2110
                                         郭双裕

    乡村医生是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三级医疗卫生网的“网底”。他们长年扎根农村,面向基层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众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并从事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最前沿工作;他们不管白天黑夜,不分严寒酷暑,随叫随到,弘扬乡村医生“执着坚守、甘于奉献”的精神品格和高尚情操。乡村医生为提高农村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改善乡村卫生条件不遗余力,为农村妇幼保健、儿童防疫、重大传染病预防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受到群众的信赖和支持,为我国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做出了重要贡献。
    “乡村医生”与“民办教师”,这对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双胞胎”,却有着截然不同的两种身份和命运。民办教师早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已转为公办,普遍享有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和保险待遇,而乡村医生则长期处于被边缘化的状态。
    国办发〔2015〕13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指出:乡村医生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但也要看到,乡村医生队伍仍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薄弱环节,难以适应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从我国国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事在必行。
    然而“乡村医生的基本待遇和养老保障问题”却长期的不到解决。为此建议:
    尽快解决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建全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机制,建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共同研究,将乡村医生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做好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工作。可借鉴福州市为乡村医生建立养老保险的做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5〕296号”,2015年10月14日起施行),也可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制定出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养老保险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和用人单位、乡村医生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职乡村医生按男60岁、女55岁为养老保险金享受年龄,一是未达到享受养老金年龄的在职乡村医生,按规定由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分摊的比例补缴和续缴养老保险金。二是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可根据从业年限,由政府、用人单位、个人按一定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金,“退休”后的乡村医生即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若政府财政确实有困难,可先解决一批最早的、从业工龄30年以上的乡村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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