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参政议政 >> 政协提案 >> 政协十届一次 >> 加强对农村非法捕捞管理及查处力度的建议

加强对农村非法捕捞管理及查处力度的建议

2017-02-04 10:24:57 来源:三明民盟 浏览:1614
                                      民盟三明市委会沙县支部

    近年来,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手段在农村河道、滩涂、沟渠非法捕鱼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一现象对生长在水中的小鱼小虾以及微小生物等带来“灭绝式”破坏,导致局部水域生物链条断裂,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水域生态平衡,且存在安全隐患,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虽然《刑法》、《渔业法》有专门的表述和明确的处罚,但在现实管理仍存在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一是群众尚无意识。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捞现象危害大,但群众对这一现象“习以为常”更加令人担忧,不少人认为“使用电鱼毒鱼并不违法”、“电鱼毒鱼早就有之,影响不大”,群众环保意识、安全意识有待加强。二是举报制止有待加强。由于群众“惯性思维”导致举报“少之又少”,部分群众有意识但顾虑到打击报复不敢举报、不敢制止,还有群众不知向哪里举报,导致相关执法部门无法获知情况、及时查处。三是执法查处难。由于农村电捕鱼的河沟、滩涂等“点多面大”,以沙县为例,主要溪流5条,长达218公里,且非法捕捞大都在偏僻、隐蔽溪流段,目前渔政执法队伍人少事多(沙县渔政大队核定编制2人,承担着水产养殖、渔港监督、渔船管理、水域污染等多项任务),各乡镇都没有渔政执法人员,且非法捕鱼具有流动性大、取证难度大等特征,往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时,非法捕鱼人员已经离开。加上由于渔政执法没有强制权,在日常处置过程中,大多数当事人不配合处罚,多数情况只能劝导教育为主,威慑作用有限。
    为此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特别是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非法捕捞的危害性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生态保护意识,让群众知晓。要加大典型案例的宣传,让违法者充分认识到使用电瓶捕鱼、毒鱼等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身安全,也对生态资源造成严重破坏,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让违法者“不敢为”;在主要流域出路口及必经之路设置永久性警示牌,提醒群众及违法者“不能为”。
    二是实施综合治理。增加渔政人员编制,配备相应执法车辆,解决 “人少、地广、事多”问题。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由渔政部门牵头,公安部门设立(挂靠)生态管理科室,对一般情况由渔政部门取证,并协同派出所予以制止;对屡教不改、团伙作案等复杂情况,公安部门介入调查,一同前往制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市场监督部门要加强市场管理,从市场销售源头上进行执法把控;定期开展专项打击行动,由渔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进一步打击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对发现非法捕捞行为及制造、销售、使用非法捕鱼物品和工具的,特别是构成犯罪的,从严从重查处。
    三是建立长效监管制度。巡查机制,结合“河长制”工作开展,延伸拓展至“溪长制”,聘请当地居民作为巡查员,对重点河流进行不定期巡查监管。举报机制,设立举报电话,实行群众有奖举报机制,激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对非法捕鱼的查处和打击,以达到“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的效果。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闽公网安备 35040202000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