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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教师绩效工资发放的建议

2017-02-07 09:33:30 来源:三明民盟 浏览:1977
                                       王圣荣

    从2009年开始,教师的工资从原来的职务职称工资转变为由基础性工资和绩效工资两个部分组成。首先核算教师的工资总额,然后将其中的70%作为基础性工资发放给老师,剩下的30%作为绩效工资在校内进行二次分配。
    首先看这个比例背后的实质,教师的基础性工资是70%,而绩效扣掉的是30%,这就相当于教师基础性工资的一半就是绩效工资的额度。这在企业中以产品的生产产量作为衡量绩效的标准自然没有问题。但是作为教育这一干扰因素众多的行业就显得有些不可取,毕竟人的发展是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像物品一样可以随便的进行衡量。一种教育方式在某些学生身上可能是有效的,但是在另一部分学生身上却是无效的。只有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的成长才是对学生最有利的。这就使教育的好坏无法用一个固定的标准进行衡量。
    接着再看绩效工资的总体额度,以三明市区学校的教师平均数为200人,每个人基础性工资都在2000元左右,就算众数是2000元。基础性工资的一半就是绩效工资的部分,也就是绝大多数教师每个月被扣掉的绩效工资是1000元左右。这样算来,每个月学校可以支配的绩效工资额度是20万元左右,一年的可支配额度是240万元左右。
    然后再看绩效工资的使用情况。既然绩效工资名义上是从发放给教师的总工资中扣出,同时其数额又是如此的巨大。目前的现状是:
1.绩效工资的发放制度设计完全由校领导支配,具体的发放细目是一笔糊涂账;
2.一线的教师即使是超工作量工作,也很难拿到自己被扣的那部分绩效工资;
3.高三的周六补课和高考奖金是由绩效工资中支出的。高三的周六补课是《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日加班,这部分加班不属于任何一个老师的工作范围内,是额外增加的工作量,总体老师工作量之外的额外工作量是否能够使用绩效工资支出,这还有很大的商榷余地。
    从以上的现象来看,这部分资金到底有多少老师拿到了自己被扣的那部分绩效工资呢?发放的过程中是否存在领导肆意的占用或挪用绩效工资的现象?是否可能成为领导随意挥霍或者中饱私囊的小金库?这都应该成为需要重视的问题。
    鉴于以上的分析,为规范学校绩效工资的发放情况,同时调动一线教师积极参与教学工作,建议:
1、建立绩效工资发放公示制度,公开每月的绩效工资方法情况,力保学校大多数的老师能够拿到自己应得的那部分工资,提高全校教师参与学校工作的积极性;
2、每个级别的教师、每个领导都有自己的工资总额,也都分为基础性工资和绩效工资两个部分,如果没有作出突出的贡献,就不应该拿多出自己绩效工资部分的工资;
3、寒暑假的绩效工资全额发放给教师或者降低扣除比例。寒暑假的工作以及周末补课的活动都是全体教师正常工作之外的额外工作,作为教师工作量的调节器,绩效工资是教师正常工作量下的在不同岗位教师之间的二次分配,而不应该成为总工作量之外的额外工作量的津贴。如果鼓励增加额外工作,那就必然会导致领导干部的乱作为,通过制定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肆意的占用教师的休息时间,使得绩效工资成为了官位工资,偏离了绩效工资发放的初衷。对于额外工作量的处理,比如对于负责学校基建的监督工作的教师,其收入应该计入基建的成本,从基建款中划拨;比如高三的补课,既然不能收费,就应该从市财政的教育经费中划拨一部分作为补贴。只有做到各种款项都能专款专用,才能让绩效工资发挥****的作用。
4、权责利匹配,鼓励高级教师当班主任,并由年轻教师当副班主任。高级教师有丰富的教学和管理经验,不应该让高级教师在评上职称之后就马放南山,工资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应该相应的提高,由高级教师引导年轻教师当班主任有利于年轻教师快速成长,也可以提升学校总体的教育水平。
5、建立与绩效工资挂钩的相关制度的一套相对稳定的程序,不能随便的以绩效工资为理由,肆意的增加教师的工作量,因为教师对学生的干预应该是适时的,而不是随意的,随意的干预可能适得其反,增加工作量并不会与教育效果的提升成简单的正比关系。
6、提升教代会上一线教师的比例。领导干部在平时的决策中已经起决定性作用,在制度的建设上应该让一线的教师有更多的发言权,这是绩效工资发放让大多数教师满意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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