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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我市自然保护区内原住民生产生活问题的建议

2019-02-01 08:44:32 来源:三明民盟 浏览:12850
                                            民盟三明市委会

    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思想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加强我市自然保护区建设,解决原住民生产生活问题是新时代乡村振兴的题中之义。
一、三明市自然保护区概况
    三明市除梅列区外,每个县(市、区)均有一个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是拥有自然保护区数量最多的设区市,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11处,其中******5处,面积102.1万亩;省级6处,面积26.6万亩,保护面积共128.7万亩,是全省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数量最多、密度****的设区市。同时我市在珍贵野生动植物主要分布地(点)、候鸟停歇地等重要区位建立自然保护小区666个、保护面积114.4万亩。调研发现三明11处自然保护区除三明罗卜岩、清流莲花山2个省级保护区区内无居民外,其它9个保护区区内均有居民居住,除早期移民搬迁的外,现仍然居住在保护区内的居民总户数为3330户,14923人,其中核心区77户,375人,缓冲区323户,1506人,实验区2930户,13042人。 
二、自然保护区原住民生产生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保护下的自然保护区引发人与自然冲突
其一,实行自然保护区政策,动植物与原住民生产的冲突。随着生态保护意识的增强和保护区各项政策措施的实施,区内生态环境不断改善,野生动物资源逐步增加,发生野生动物危害社区群众农作物和畜禽的现象日益增多,给群众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却又无法得到补偿,形成新的保护与发展不稳定因素。
其二,国家法律政策的实施和政府的行为,保护区居民的利益被动地成为牺牲品。保护区的建立切断了当地居民传统的“靠山吃山”的主要经济来源,同时又没有替代性措施,对当地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制约,特别是区内的毛竹经营矛盾更为突出。根据资料显示及群众了解,2008年有组织实施过移民搬迁,省财政按照每户5万元标准给予搬迁的安置与补助,近十年来再没有开展过移民搬迁,原住居民未真正享受到政策给予的补偿。
(二)自然保护区原住民利益补偿偏低
    自然保护区中的集体林、自留山补偿太低。纳入保护区管理的集体林,农民不能经营,无法带来实际的利益,客观上造成了保护区日常管护工作与农民利益之间冲突加剧,扰乱了保护区的正常管理秩序。
    建宁高峰村调研发现,目前,原住民从保护区所得补偿主要是生态公益林补偿金,每年每亩补偿为22元/亩,按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及村集体留存,实际补偿到原住民的约11元/亩.年,按30年一个轮伐期,目前建宁商品林净值约60-100元/亩.年,实际补偿金额与市场、原住民期望相差较大,造成原住民对保护区建设事业的支持和参与力度不够,隐患矛盾随时可能加剧。2008年搬迁每户5万元,随着物价上升,每户5万元搬迁补偿费明显有失市场公平,造成政策执行困难。调研中村民反映,“禁柴改燃”试点补偿低,此一项就增加了他们的日常生活成本。
(三)管护矛盾较多,资金缺乏
    建立自然保护区后,因政策约束,社区群众的部分生产活动受到限制。自然保护区存在大量林权属于集体或个人的毛竹林,由于政策允许经营实验区内毛竹林,近些年来因为扩鞭使得毛竹林面积不断扩大,侵占自然保护区其他林地、破坏阔叶树现象时有发生,进而引发了自然保护区管理与竹农生产经营的矛盾。目前,原住民大部分已迁出保护区,搬迁至集镇或村镇,回原耕地农耕路程加大,耕作成本提升。加上保护区严格管护后,生态环境质量大大提升,森林植被恢复良好,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种类和数量增加,特别是野猪等野生动物对耕地破坏严重,造成原住民对保护区内耕地基本抛荒,出现无地可耕现象,政策受损造成保护区原住民意见较大,为了生计,只好外出务工。
    目前自然保护区经费主要来源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森林防火、珍稀动物救护、公安装备、科研经费、巡护监测等专项经费都没有固定纳入财政预算,一些设备无法添加更新, 基础设施不够完善,巡护道路通行条件较差,自然保护难以得到基本保障。保护区属公益单位,目前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再加上县财政困难,改善原住民生产生活的条件的投入资金偏少,扶持原住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资金偏少。
三、有关三明市自然保护区相关政策建议
(一)积极开展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的探索
    2015年初,我国出台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同年5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实行分级、统一管理,保护自然生态和自然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6月8日,国家发改委等13部联合发文,选定福建等9省市,试点国家公园体制。
    虽然我市辖区的******自然保护区并未纳入我省国家公园建设试点,但应结合三明实际,积极开展国家公园建设探索,做好保护区产权国有化建设方案与规划,争取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积极推行保护区集体林赎买或租用试点工作,按照轻重缓急、区位优势 ,先易后难的原则统筹规划,逐步实现保护区森林资源的国有化,从而努力解决保护环境和原住民经济发展的矛盾,待条件成熟时在三明建立若干国家公园。
(二)提高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
    保护区原住民的个人利益因为生态公益的原因遭到损失,理应获得相应合理的补偿权利。目前,我省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为每亩每年22元,保护区内林权所有者补偿为每亩每年3元,两者相加为每亩每年25元,扣除相关费用远远低于目前市场实际产生的林木价值,给保护区管理带来很大压力。因此,应进一步提高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金和保护区内林权所有者补偿标准,鉴于保护区划入生态红线管控最严等级,生态补偿标准要高于一般生态公益林,建议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每亩补偿50-60元/亩.年,自然保护小区也按此标准和办法进行补偿,并建立逐年增长机制。同时,探索建立自然生态资源有偿使用、区域间横向生态补偿(即生态受益者向生态提供者补偿)制度和实施办法。合理补偿是保护区环境公益和个人利益平衡的充分条件,政府作为资源的拥有者与分配者,要敢于补偿渠道创新,让保护区原住民获得经济利益的多种补偿渠道。
(三)兑现自然保护区相关政策,解决居民生产生活现实问题
    发展自然保护区产业除了需要花很大的精力来宣传发动,教育培训,技术指导前期工作,更重要的是需要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定优惠政策予以拉动和扶持,如产业政策、银行贷款、减免税费、技术辅导等,涉及部门利益的调整,所以需要政府的重视,部门的支持、社会的关心。同时还需要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制定特殊政策,予以大力扶持,为自然保护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建立原住民生产生活帮扶长效投入机制,解决原住民的生产生活问题是一项复杂的、艰巨的系统工程,应有脱贫攻坚战、乡村振兴统筹考虑,各级各部门应建立有效的帮扶机制,解决原住民在发展生产、生活,搬迁就业过程中存在的资金短缺、技术短板、就业能力与就业机会缺失等方面的问题,优先解决原住民在吃、住、教育、医疗、就业方面的现实问题。尤其要加大搬迁的投入,落实搬迁居民的就近就业的解决办法,不能因保护政策实施而造成原住民失业影响生活质量的“政策失范”怪象。
(四)厘清产权,做好保护区原住民产业扶持规划
    建立保护区毛竹林、人工林经营和置换、赎买机制。进一步明确实验区内的毛竹林边界线、严格控制毛竹无序或越界扩鞭,理顺毛竹林和杉木人工林的经营处置权问题;对核心区、缓冲区内毛竹林、杉木人工林等允许调整置换(如置换周边国有林)或由国家(省上)进行赎买,将重点生态区位外零星分散的生态公益林调整为商品林,促进重点生态区位生态公益林集中连片、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增强和林农收入稳步增长,从根本上解决保护区毛竹林、杉木人工林等权益纠纷。
    在坚持保护优先、全面提升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研究探索自然保护区生态资源开发利用途径,制定规范性指导意见,争取将自然保护区发展种养加工、苗木花卉、生态旅游等林下经济项目,社区基础设施和油茶林、毛竹林、中药材等经济发展项目纳入政府对自然保护区的发展扶持计划总盘,带动社区经济发展和林农增收致富,提高社区经济的“造血功能”,有效化解保护与发展的矛盾。
(五)探索建立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健全生态保护市场体系,使保护区通过生态产品交易获得合理收益,发挥市场机制促进生态保护的积极作用。加快我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将三明建成具有特色的碳市场并实现与全国碳市场的有效对接。
    出台野生动物损害人身财产补偿办法,制定野生动物损害补偿认定及操作规范。将补偿纳入中央或省级财政生态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并将野生动物损害认定为自然灾害并纳入民政救助范围,将野生动物损害纳入森林保险等政策性保险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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