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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规范我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议

2019-02-02 10:31:41 来源:三明民盟 浏览:1608

    经民盟课题组调研,我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存在如下问题:
1、政府管理缺位导致市场运作和管理难以规范。新旧《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我市始终没有出台全市性的实施细则,没能针对各县(市、区)具体条件制定出实施办法,政府对民教机构管理“缺位”。而国家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如,《民促法》和《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许可的行为,在地方清理规范中都加以禁止,如公办学校和民教机构教师的流动;教育主管与物价部门只对民教机构收费实行“监督制”,对其办学成本和支出情况的检查、审核缺乏刚性制度,难以实施有效监管,导致营利性民教机构自主定价、总体收费偏高。又如,由于民教机构多头管理,且缺少办学退出机制和办学风险保证金,导致办学机构市场混乱,市场管理很难规范。
2、社会对民教机构的实际需求与政策规定相脱节。一是政府虽然对培训机构出台了其场所设置标准,但在现实中往往难以强制执行,达不到条件的无证举办者普遍存在;二是法规政策要求所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教师均需持证上岗,但现实中民教机构无证上岗者比比皆是,其中民办幼儿园教师持证合格率只有60%;三是培训机构多头管理,但缺乏统一执法主体。教育部门虽然是主管部门,但是无内设执法机关,执法缺乏有力手段,即便联合工商、民政、文体、税务、人社、公安等多个部门执法,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无证办学的机构也难以取缔。对有办理办学许可证的办学机构的管理相对规范,对无资质的培训机构难以有效监管,且媒体对其招生宣传审核不严,《劳动法》对其无约束力,他们的违法成本很低,但在现实需求中又有一定的市场,因此难以从根本上有效杜绝。如,三明某县最近按照上级要求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经排查,近100家校外培训机构中仅十几家有许可证,占比不足20%。
3、扶持民办教育的一些政策规定未能落到实处。省委十届三次全会虽于2017年8月明确提出“鼓励用地紧张的县(市、区)在中心城区利用闲置资源改建普惠性幼儿园”等补齐民生短板决定,但我市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扶持民办教育的措施明显乏力:一是消防部门对民办校(园)场所审批坚持教育用途性质,导致很多租赁商业、工业、民用性质等闲置资源场所的民办学校(幼儿园)无法通过消防验收;二是一些条管单位担心涉及责任问题,硬性收回已经出租用于开办民办幼儿园的场所,其中仅三明辖内因中国邮政福建分公司下发关于公司房屋“严禁出租给开办幼儿园等安全条件高的行业使用”规定就被迫关停10余所民办幼儿园,导致当地出现幼儿入园难问题;三是一些地方的供电、供水部门未能有效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文件中提出的“经批准的公办、民办学校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的规定,按照或者超过商业类价格收取民办园的用水用电费用,这大大提高了其办园办学成本。
二、对策建议
1、尽快出台《民促法》实施细则,规范民教机构的办学行为。针对新旧《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我市至今尚未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的短板,尽快制定出台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建立一个具有地方性、可行性的民办教育政策体系,如实行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适当放宽办学条件与执业资格,对违规办学、超容量办学等做出硬性规定,规范民教机构的办学行为,并对良好办学行为给予实质性支持。同时,该《实施细则》也要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民办教育市场的监管,借鉴文化市场稽查队的做法,专门建立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违规办学和取缔非法办学机构,以规范、推动我市民办教育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2、贯彻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落实扶持民办教育政策。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大落实省委关于加快补齐教育事业短板决定精神的力度,多与供电公司、邮政集团、消防部门等条管单位协商沟通,从源头上取得其对民办教育的支持:一是消除其因担心责任问题而硬性收回已办民办园的出租场所的顾虑,并更改相关文件通知;二是要监督各地供电、供水部门有效落实发改价格〔2007〕2463号关于“经批准的民办学校的用水、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的文件规定,切实降低其成本;三是要求各级消防部门在注重安全的前提下,取消对民办园(校)租用非教育用途性质场所不予验收等硬性规定。
3、引导建立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完善外部监督管理机制。政府要引导民教机构进行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在教育行政内部设立与民办教育发展相适应的办学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可以聘请教育行家当校长并对董事会负责;政府委派领导和管理人员对民教机构托管。政府要完善外部监督管理机制:与司法、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动,制定民教机构资金监管办法,避免补助经费成为投资人的利润;政府对非营利学校学生逐步试行“义务教育”式免费,对营利性学校机构的教育收费实行刚性监管制度改革,由原来校方依据自定收费标准改为“报批制”,由物价、审计部门根据其实际办学及开支情况,科学、严格地把好营利性民办教育的“收费审批关”。
4、对民教机构实行区别对待,“压缩”与“支持”并举。政策上鼓励优质民教机构加快发展,突出对非营利性学校的鼓励导向,对贡献突出的予以奖励和扶持。对民教机构实行年检制,软硬件不达标2次就注销办学许可证;通过支持与指导形成“民办公助”示范校,使之转化为优质的教育资源。如:采取“公办带民办”教研方式;出台办学绩效考核奖励机制,对民教机构的优秀教学骨干、突出贡献者等进行奖励;民教机构教师按公办学校教师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保,享受与公办教师同等的退休金、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制定统一的民教机构教师最低工资指导线;完善聘任制度,如借鉴杭州按民教机构教师总额的30%给正式编制的做法,给民教机构一定数量的不要国家待遇的教师编制;建立教师流动机制,允许公办校教师到民教机构支教,保留其身份、档案不变,在资格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上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自由流通。

                                                                  执笔人:罗方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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