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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教师法》中有关中小学教师待遇的建议

2011-01-30 10:24:56 来源:我的网站 浏览:35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以下简称第二十五条)这是《教师法》赋予教师各项合法权益中最重要的权益条款,写在《教师法》第六章待遇中的第一条。从《教师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特别是市直属的中小学校这一条款一直落实得很好,虽然无法收集到当时确切的教师平均工资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的数据,但从当时同一个人或条件相似的人在学校做教师跟在机关当干部的账面工资收入相比,教师的账面工资高出公务员近10%。可是从实行阳光工资以来,第二十五条的落实情况却不容乐观。因市财政并没有公开公布过现在教师和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无法确切进行比对,因而只能把一些掌握到的个体和小群体进行比较。
其一:一名某市级中学从事一线教学的骨干教师,1990年师大本科毕业,1998年评为中教一级教师,当时账面工资为1500元左右,一名从市级某学校调到市级某机关单位的公务员,89年师大本科毕业,1999年任正科级至今,当时账面工资为1400元左右。统计显示当时教师比公务员的账面工资约高出10%;到2005年该教师升任中学高级教师后,账面工资与公务员基本持平;目前,该教师的应发工资为3300多元外加350元的绩效工资,该公务员的应发工资为3700多元外加350元的电话费和加班费补贴,同时,该教师还必须每月扣除约100元的个人收入调节税,该公务员的个税则为零。假设该公务员升任副处级的话,还会高出目前的工资400多元。
其二:某近200名教职工的市级中学的月平均应发工资为3200多元,某30余人的市级机关的月平均应发工资为3700多元,公务员比教师高出500元左右。并且还没有考虑到此学校为重点中学,高级职称教师比例全市最高。如果把全部的市级中小学校进行平均的话,市级中小学教师的月平均工资应在3000元以下。此外,市级机关公务员还有每月200-400元的电话补贴和150元的加班费。
其三:该所中学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是以应发工资加上绩效工资扣减住房公积金、失业金、医保后超过2600元的部分开始分级计税,而市级机关从2009年12月起就扣除了应发工资中的近2000元的基数部分,实际上是从超出应发工资4600元的起开始计税,也就是一般只有处级以上干部象征性地缴纳一个几十元以内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基本不会超过计税5%的第一档,以应发5000元工资为例,在学校工作的老师缴纳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为150元左右,而在机关中的公务员则仅为10多元。造成了新的收入差别和不公平。另外机关公务员每月电话费、加班费补贴也没有计入计税应发工资之内。
    此外,机关的年度考核优秀的有800元的奖励,而学校的年度考核优秀则没有物质奖励,这也显失公平。
    综合以上情况,可以保守地推算出目前市级中小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市级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至少800元以上(因拿不到足够的数据支持,可能会有一定的误差),这明显违背了《教师法》第二十五条的明确要求。这与教师们的付出和所承担的重要的社会责任是不对等的。要建立一个公平的环境和良好的机制以此吸引和鼓励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基础教育事业。建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一、阳光工资就应该在阳光下运作。假定目前市级中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市级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则应当将此数据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由利益相关的各学校选出一定数量的教师代表予以复核认可,减少猜疑,增进社会和谐。
二、落实《教师法》第二十五条。如果市级中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确实低于市级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则应按照《教师法》要求尽快加以纠正。使我市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水平尽快与公务员的工资水平相当,并按第二十五条的要求逐步提高。
三、公平税赋。纳税是光荣的,是每个公民的天职,我们也为此感到骄傲,但不公平的纳税政策却会大大伤害遵纪守法者的热情,让收入更少的人缴纳更多的税是不合适的,使人产生被剥夺感和被歧视感。公务员应与其他公民享有一样的纳税政策而不应有特殊的待遇。


附《教师法》中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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