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理论研究 >> 政协论坛讲坛 >> 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 提升政协工作水平

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 提升政协工作水平

2011-07-21 17:01:32 来源:我的网站 浏览:3798


                                              柯白杨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并对如何发挥好委员主体作用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强调:“各级政协委员要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自觉树立和展示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政协委员是政协组织的细胞和政协存在的基础,是政协工作的主体,是做好政协工作的关键所在,政协的优势在委员之中,政协的一切成就都离不开政协委员的努力创造。其作用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政协组织履行职能的质量和政协工作的水平,应认真加以重视。
一、对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认识
    政协工作的实践说明,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是政协工作的一个永恒主题。从人民政协的政治性质、所肩负的使命和履职特点来看,政协委员都是人民政协的主体。政协组织要想完成好党和人民赋予的历史使命,关键是要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关键取决于政协委员主体作用发挥的程度。政协职能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政协委员有组织地履行职能的活动来体现的,政协委员是推动政协事业发展的力量源泉。政协的潜力在委员,实力在委员,活力也在委员。无论是履行职能,反映社情民意,还是联系各界人士增强政协工作活力,都离不开委员的参与,委员没有积极性,对政协工作不热情,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不仅是政协委员行使权利、履行职责的需要,更是发挥政协整体优势,不断开创政协工作的新局面的客观要求。如何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是做好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关键所在,是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只有把每位委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政协工作才有根基,政协工作才能增强活力,政协事业才会不断创新和发展。
    从政协工作实践看,政协委员主体作用发挥如何,主要受自身素质的局限、外部环境的掣肘、考评机制的缺失等因素的影响。本文主要从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外部环境问题进行初浅的探讨。
二、影响政协委员发挥主体作用的外部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协委员来自不同的党派、团体、界别和阶层,来自不同的工作单位和岗位,委员中有工人、知识分子、公务人员和新阶层组织成员等。他们承担着各自的社会工作,参政议政需要花费一定精力和时间。因此,委员在履行职责时,必然涉及到与本职工作相互冲突的问题,如果不解决好这些问题,委员的履职积极性将受到影响,委员的作用就难以得到充分发挥。由于政协委员大多具有“兼职性”的特点,在参加政协活动的时间、经费等方面的保障,易受所在单位领导“政协意识”强弱的限制和“开明程度”的影响。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中亟待解决的的外部环境问题,主要涉及如何保障政协委员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到影响的问题。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有待于这些外部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其参加政协活动,保障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到影响。”全国政协办公厅于2007年编辑出版的《政协委员手册》还对此做了解释:“政协委员在参加履行职责的活动和会议时,如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委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形式的协商座谈会,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参观和调查等,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积极为其创造条件,提供方便,给予大力支持,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并记入工作量。”
  然而从政协工作实践上来看,不是所有政协委员所在单位都能按照《意见》去执行,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时间方面问题
  参加政协活动无疑要占用一定的本职工作时间,而政协委员的“兼职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如有的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与其单位领导请假时,其单位领导首先考虑的是本单位的工作,当单位的工作与政协活动时间发生冲突时,委员参加政协活动往往不能顺利成行,这使委员往往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即参加政协活动要受到本单位的考核,参加本单位的工作要受政协出勤的考核。特别是参加政协活动的骨干政协委员往往参加的次数较多,耗费的精力较大,这方面的矛盾尤为突出。甚至个别委员参加政协活动有从事“地下活动”的感觉。
 (二)经费方面问题
  尽管政协的工作经费有所提高,但政协每年委员工作经费仍极为有限,有时政协机关组织委员外出学习考察或调研,需由委员所在单位报销所需的费用。其实这也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但从实践上来看,为委员外出学习考察和调研承担经费也不是每个委员所在单位都能解决的,有的委员本身是单位领导时都好办,若不是单位领导且单位经费较困难或由于某种原因,委员所在单位不同意解决这个经费,而政协机关又不能有效协调解决时,政协委员的外出学习考察和调研活动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参加政协活动的骨干政协委员遇到此情况时更是如此,其积极性和作用的发挥就会受到较大的影响。
  (三)政协委员工作量计入问题
  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当委员是其单位的领导时,该委员参加政协活动计不计入工作量都无所谓,若委员是其单位的中层及其以下工作人员时就比较麻烦,相对就不容易量化计入工作量,致使政协委员在其单位的待遇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尤其是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这方面的问题显得更为突出。
三、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关键
    从政协工作实践看,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需要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和与之相适应的外部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
    一要完善政协委员所在单位和系统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各级党委要把是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能否发挥好人民政协的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实践中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对其考核机制进行完善,将政协委员所在单位、部门和地区的领导是否重视政协工作、能否发挥好政协委员作用的情况纳入考核体系之中。以促使各级党政和部门思想认识到位,制度落实到位,工作支持到位。
    二要积极主动协调,提高委员参政议政的便利。政协工作离不开委员所在单位的支持。政协组织要做到多沟通、多联系,认真了解委员的工作、生活及社会活动等方面的情况,帮助委员处理好本职工作与政协工作的关系,积极为委员履行职能,争取更多的便利与支持。认真帮助委员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同委员的感情交流,密切同委员的联系,使委员时刻感受到政协大家庭的温暖,增强委员做好政协工作的热情和信心。
    三要完善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制度化的保证。要制定与《意见》实施相适应的实施细则,在全国政协未正式出台《意见》的实施细则之前,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暂行条例性质的实施细则,以作为我市政协促进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的制度化保证。明确要求委员所在单位支持委员参加政协的活动,并保证其各项待遇不受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到影响。
  1、时间上的制度保证。即规定政协委员在参加履行职责的活动和会议,如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委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形式的协商座谈会,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参观和调查等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多少天。在此范围内,委员所在单位要优先保证,避免在实践上出现扯皮现象和矛盾的发生。
   2、政协调研等活动经费的制度保证。即在原有政协机关调研等活动经费预算指标的基础上,由政府财政追加一部分专项资金,专门针对政协每年的重大调研活动和部分政协委员单位经费有困难或由于某种原因,委员单位不同意出这个经费,而政协组织又无力协调解决的情况下,可由此专项资金解决,以满足政协调研等活动和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需要。如有可能的话,委员所在单位也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支持委员开展活动。
 3、委员参加政协活动计入工作量的制度保证。即在制定的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政协委员参加政协工作的时间与其本单位工作时间同等对待。政协委员取得的调研成果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到政协委员所在单位的业绩考核档案,作为其单位的考核依据。

                                                     (提交第三期政协委员讲坛征文)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闽公网安备 35040202000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