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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城市电子显示屏声光污染的建议

2012-01-12 09:26:06 来源:我的网站 浏览:2799

                                          林小玲

    近几年,越来越多的电子显示屏落户我市,显示屏上滚动播放着广告,置身其间,一派繁荣景象。这些电子显示屏在备受广告商青睐的同时,也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提升城市品位、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可忽略的是,目前这些电子显示屏在运营播放中尚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例如一些设置在道路两侧、交通路口的电子显示屏极易分散驾驶员的注意力,给交通安全带来隐患,并且在夜间还会成为光污染源,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作息,不少市民对此意见颇大。如阳光城广场电子显示屏每天从上午9点到晚上9点半,全天侯播放广告,声音在70分贝以上,根据我国1981年制定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具体见附件),属于重度声污染。阳光城均为高层建筑,特殊的高层林立的布局,又易形成回声,加重污染。阳光城广场周围的居民即使关上家里门窗也感到吵闹,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只不过这种伤害是隐性的、长期的,如影响睡眠,造成疲倦,使人急躁、易怒;影响人的消化、内分泌、心血管、神经、免疫与生殖系统。即使未造成健康问题,也影响工作效率,影响劳动安全。
    建议:
1、严格控制声光污染。规定播放时间,控制声光标准。对“声”的控制:白天7点半-17点半期间停止播放声音;晚间17点半-22点期间播放音量适中的声音(在交通要道和居民生活区则不能播放)。对“光”的控制:显示屏晚间的亮度调至低于白天的亮度,并控制画面跳闪度,以不影响周边民众生活为宜。
2、合理配置播放内容。在播放的时段内确保10%为社会公益性宣传内容。一是政府相关部门指定的政治、政策,预报等宣传;二是适合国情、民情的经典文化和传统文化宣传。凡广告内容及效果,须经工商局商广科和灯光广告管理办公室严格审核许可后方能播出。严格杜绝商业广告出现不雅画面等影响青少年成长的内容。
3、落实日常监管。屏幕设置单位必须每月向有关管理部门通报播放内容、时段等情况。并告知屏幕播放监控人员值班安排及联系方式,以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管理监督广告商依法依标准经营其电子广告。

附件:我国1981年制定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如下
(1)居民区:白天不超50分贝;夜晚不超40分贝
商业与居民混合区:白天不超55分贝;夜晚不超45分贝
(2)根据我国环保局的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质量分别如下:重度污染:>65.0分贝;中度污染:60.0-65.0分贝;轻度污染:55.0-60.0分贝;较好:50.0-55.0分贝;好:≤50.0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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