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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无信号灯交通路口人行道设置醒目交通标志的建议

2012-01-16 10:02:41 来源:三明民盟 浏览:3872
                                        苏忠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但是,在现实中,机动车与行人争道抢过的情况却屡见不鲜。随着我市机动车的数量增加,这种现象更是愈演愈烈,经常行人需要很久才能过一个路口。笔者在我市几个主要的无信号灯交通路口人行道进行调查,基本没有看到主动减速避让行人的车辆,反倒是加速与行人抢道的机动车驾驶员占了绝大多数。笔者再次以一驾驶员的身份到无信号灯交通路口的人行道前,主动停车让行人先行时,却发生了行人不敢过街,双方都停下的尴尬现象,直到驾驶员招手让道时,行人才不可思议地快速通过,说明行人平常极少享受本应属于他们的路权。而因为机动车与行人抢道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车让人,本是交通法规赋予行人的权利,和给机动车驾驶员的规定的义务,同时也反映了一个国家、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从更高层次看,这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人权状况和尊重生命的程度。
    西方国家,车让人的意识早已深入机动车驾驶员的心中,我国的一些城市也开始这方面的工作,并取得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我市作为创建文明城市的一个市,理应在这方面做好,并且无须投入大的资金就可做好,并可以作为我们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亮点。为此建议:
1、在人行道前的路面每个车道上书写“车让人”的醒目大字,提醒机动车驾驶员减速或停车让行。逐渐养成车让人的文明习惯。
2、在主要道路上,设置停车让行标志,在标志下附带书写一些人性化的宣传口号如“让行人先行”、“请尊重行人路权”、“尊重生命,礼让行人”、“文明驾驶,行人优先”等。
3、把教育与执法相结合,对于不按照停车让行标志避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先进行批评教育,进行提醒,并记入档案,如一年内多次违规则按照“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禁线、警告标线指示”给以处罚和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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