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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审定条件的建议

2013-01-18 10:00:21 来源:三明民盟 浏览:2619
  “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 (明劳社〔2008〕60号第四条第7款)规定,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在县及县以下区域,以中小型药店为主,很多中小药店因营业场所面积不达标而不能申请医保定点药店资格。
  医保定点药店资格的确定应遵循质量第一、优质服务的方针,本着便民的原则设置,百姓用医保卡到定点药店购买药品,使用的是医保卡中个人账户的资金,对自有账户个人有选择在何处购买的权力,设置面积门槛并不能和药品质量和提供服务等完全关联,另一方面提高了房租成本,进一步带动了药品销售成本和药价,也不利群众就近购买药品。建议:
1、取消或降低医保定点药店的面积限制,特别是对在周围1千米内无医保定点药店的和县以下区域要放宽要求。
2、建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评审专家库,加强对定点药店的药品质量和诚信、价格等问题的监督,每年随机抽取专家库成员对定点单位进行评审,对在一年内出现如销售假药、价格欺诈、医保卡刷非药品等严重问题的定点药店取消第二年定点资格。
3、定点药店设置由审批制逐步向备案制过渡,医保中心的职责由审批逐步转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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