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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建议

2015-08-22 17:30:01 来源:三明民盟 浏览:2080
                                           范明、罗方益 
 
    目前,我国各地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法规标准、风险监测、人才队伍、技术装备以及管理能力等方面,都还存在薄弱环节,各类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尤其是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以下四个问题:
1、总体检验检测能力落后。我国各地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较少,专业人员不足,有的机构因缺专业人员,检测项目无法开展,设备闲置;已有的检验检测机构设备不足且相对落后,检验检测项目较少,难以对食品安全性进行全面分析并做出最终判断。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测设备虽然相对比较齐全,但也只能满足卫生部门日常性检验检测的需要。目前我国县级机构普遍不具备对鲜牛奶抗生素、禽类抗生素和磺胺类药等项目的检验检测条件,必须送上级检验检测,如此不仅检验检测费用较高,而且结果反馈相对滞后,难以做为日常监管的技术依据。
2、现场快速检测覆盖率不高。各地相关监管单位受设备、人员和经费等因素的影响,现场快速检测频次不足、如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每月抽检应不少于两次,水产品甲醇的快速检测每月抽检应不少于两次,但目前均无法做到且覆盖面不大,至于乡镇农村更难落实到位。另外,即使已经过检测的食品也因没有明确的安全标志,消费者难以判别;尤其是流动摊点经营的食品更是难以落实检验检测,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
3、重复检验检测现象突出。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各地除了统一下达综合性评价性抽检任务外,监督性抽检均由各监管部门的上级部门各自下达抽检任务,缺少统一的抽检计划。加上彼此间缺乏横向信息交流,现实中存在重复抽检或漏检现象,导致抽检品种覆盖率不高,许多应检产品却未能开展抽样检验检测,造成检验检测资源和检验检测经费的浪费。
4、投入经费不足。目前,诸如在农药残留检验检测、食品质量日常检验检测、快速检测设备、综合组织协调和宣传等方面投入的经费均显不足,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协管“两员”没有固定补贴等,直接影响着我国各地县级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
    为此,我们建议:
一、加快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修订。
二、加大食品安全标准的制订。
三、提高县级配置食品安全检测条件的设定。
四、整合提升各级政府的食品安全检测资源与监管合力,具体为:
1、创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建议各地组建市、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实验室,实现专业人员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之达到国家规定的实验室标准。各职能部门日常抽检均可送至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一是可以改变各地检验检测能力落后的现状;二是可以使硬件、软件等方面的实力得到加强、促使各地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水平的总体提升;三是避免出现抽检重叠重复检验情况;四是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五是能为后续检验检测数据库的建立和运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根据目前各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能力的实际,各地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应以确保重点、兼顾各环节为原则,在确保重点食品安全监管环节的前提下,优先发展食品致病危生物和食品中污染物等检验检测项目,提高各地防控食源性疾病的能力。同时,要加强农业、畜牧水产、卫生、食药监等部门配备各环节日常监管中以定性为主的快速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以保证日常监管的需要。
2、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队伍建设。着力提升强化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业人员的责任意识、思想意识和服务意识,在现有检测设备的基础上探掘潜力,有效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作用,提高现有检测设备的使用效率。要引进一批高学历、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逐步提高各地检验检测队伍的业务能力,确保完成各地食品等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任务,给老百姓创造一个安全放心的生活环境。
3、强化监管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首先,各地整合后的食药监局要充分发挥作为政府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组织的这个抓手职能,适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理顺监管运行机制,杜绝日常监管出现盲区或空白;其次,要统筹协调、有效整合各地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安排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计划和任务,充分发挥各地现有检验检测资源条件应有的能力作用,做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同时要加强信息沟通,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验检测,切实提高监管效率。
4、增加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的投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各县每年检验均需要投入经费数百万元。而目前大多数县每年对食品安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仅数十万元,缺口较大。建议中央财政以及各级地方财政要适当增加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投入,主要用于各地更新部分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加强城乡现场快速检测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检验检测能力。
5、加大宣传教育和惩处力度。要认真抓好《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等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积极宣传名优食品、企业和典型。监管部门要将检测关口前移,把好市场入口关;要对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引导社会舆论参与监督,以切实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2015年被省政协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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