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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完善现行的信访制度

2015-08-22 17:42:08 来源:三明民盟 浏览:2153
                                             范明、范丁宝

    要依法治国,必须完善现行的信访制度。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现行的信访制度不够完善及一些信访活动主体的认识偏差,妨碍了信访作用的有效发挥。一方面,信访人在一定程度上存有“重利益、轻法治”的倾向,他们为了寻求权利保护与追求更大的个人利益而选择上访,有的信访人吃准了政府维稳的“软肋”,将信访视为维权的重要通道,而放弃正常的司法救济渠道;另一方面,政府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稳定、轻权利”的倾向,有的地方政府迫于稳定大局的压力,往往一味的迁就退让,使上访者有了更大的期待,促使信访活动愈演愈烈,并引发、误导他人效仿,造成相当部分群众放弃复议、诉讼、仲裁等正当法律途径,而寄希望于通过上级领导的批示来解决其诉求。为此建议:
一、建议各地信访局作为信访行政日常受理机关,应统一整合目前分散于党委、政府、司法等部门的各种信访机构资源,直接处理涉及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信访工作。
二、各级政府应着眼于信访制度的整体微观构建,提高基层的纠纷调处能力。建议以各地现有接访模式为基础,在各地领导每月设置一天接访日的基础上,每周再选定一天抽调公、检、法、资深干警、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接访,还可以聘请资深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帮助处理突发性、群体性信访事件及提供日常法律咨询工作。这样就可以逐步做到细化信访程序,明确信访范围,分级受理信访,逐级处理纠纷,提高基层的纠纷调处能力,将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层,使矛盾不上交,纠纷不激化,从而避免大规模社会冲突的发生。
三、要坚持行政救济与司法独立的有机统一,不能人为割裂二者之间的联系。信访作为一种正常司法救济程序的补充程序,通过行政方式来解决纠纷和实现公民的权利救济,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制度。从笔者长期的接访案例看,应该说70%~80%信访诉求都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因此,各地信访部门在具体实践中应该做到:首先,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积极协商来解决问题;二是对协商不成的,应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对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予以法律援助;三是对涉法案件即对正在审理或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要维护司法权威,引导其走申诉再审或抗诉的申诉程序,不得随意用权利救济替代司法救济。
四、要建立健全各类纠纷仲裁制度,加强各类机构功能建设,提高处理各类纠纷的能力和水平。1、对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待遇、工伤等纠纷,因目前各地普遍没有专门的处理机构,故建议尽快建立人事纠纷仲裁制度,由各地人社局负责,将人事纠纷与劳动争议合并为一个仲裁庭处理。2、切实提高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能力。目前各地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人员普遍偏少偏弱,因此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机构人员专业水平的培养,及时补充专业人员,这样可以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渠道的作用,减少大量争议不断涌向信访这一不正常现象的发生。3、强化土地、林权争议仲裁机构的功能建设。现实中,有不少信访涉及土地、林权等争议,因此,各地应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功能建设,充分发挥土地仲裁机构和林权争议调处的作用,尽****能力来化解和调处此类纠纷。4、加大对医疗纠纷和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纠纷的调处力度。一旦调解不成,应当积极引导其通过诉讼、仲裁渠道解决,避免此类纠纷演变成群体信访、甚至升级为非法信访事件。
五、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如有发生不正常上访、闹访、缠访行为,经反复耐心劝说仍据不改正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果断地采取强制措施,打击非法上访,维护正常的上访制度。
六、要加大对信访制度的宣传,使信访工作回归其应有的权利属性。各级政府要对信访制度广泛进行宣传,让信访制度阳光化,让广大群众正确理解其功能作用。同时各地要统筹规划,结合现实具体情况逐步完善信访制度,多部门密切配合,提高广大群众法制观念,真正使信访制度回归到信访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权利属性,即公民表达自由、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

                                                           (2015年被省政协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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