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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2016-02-06 10:12:07 来源:三明民盟 浏览:1655
                    郭双裕
 
  农村家庭红白喜事自办宴席聚餐活动频繁,是食品卫生安全的高风险区域,如果宣传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非常容易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如2014年7月下旬我市某农村家庭为儿子过周岁办酒席18桌,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造成数十人住院治疗。酒席由“某移动宴席专业队”携带餐具与食材到家中承办。近年来此类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物中毒事件也屡有发生,应引起重点关注,加强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6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推行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报告指导制度,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于2014年6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较为详尽要求。但由于我市餐饮服务监管职能划转工作,于今年1月26日才开始,部分县餐饮服务监管职能划转衔接工作进展较慢,食品安全基层监管力量薄弱,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严重不足,基层监管人员变动大、新手多、专业能力不足等情况,工作措施落实情况不容乐观,《意见》落实成效有待观察。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家庭自办宴席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为此建议:
一、充分认识农村食品安全重要性,高度重视农村自办宴席餐饮安全。我省《指导意见》仅是部门规范性文件,提出的要求多,在农村监管网络不健全的情况下,落实难度大。农村红白喜事自办宴席覆盖面广,如婚丧嫁娶、满月、周岁、乔迁、做寿、升学、节日庆典等,涉及面广,就餐人数多,加工制作不当,非常容易引发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快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要给予必要的机构、人员、经费保障,确保基本具备与监管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餐饮服务组织(即移动宴席)和人员的监管。
二、加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管理,贯彻落实有关规定。按照《意见》要求,尽快制定《我市农村集体聚餐自办宴席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切实落实5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申报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监管部门根据申报和登记备案情况采取必要的防患措施,对农村自办宴席制作过程进行食品安全技术指导,并到宴席制作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严控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对农村餐饮服务(移动宴席)专业队伍监管。《意见》中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是指城市郊区及农村地区家庭或者单位因婚丧嫁娶、节庆聚会、乔迁贺喜等事由举办的非经营性自办宴席,仅限定于非经营性活动。目前农村自办宴席家庭将宴席交给餐饮服务组织或专门队伍(即移动宴席)操办是较常见的方式之一,但提供的服务范围和内容各有不同,如提供厨师厨具、桌椅、餐饮具、全部或部分食材等,建议针对不同举办方式,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一是要依法加强对自办宴席餐饮服务组织或队伍的监管,此类服务方式具有经营性质,应认定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市场主体之一,纳入《食品安全法》监管范畴,监管部门应掌握辖区内开展自办宴席餐饮服务组织或队伍的基本情况,抓好相关组织及人员的管理,强化相关人员食品安全培训指导,落实健康管理制度,督促其配备基本的设施设备等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条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是加强对家庭成员自办宴席活动的指导,要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单、微信等多样化的方式,加强宣传引导,运用多种方式普及食品安全基本常识,重点普及简单明了的预防食物中毒卫生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四、加快构建基层餐饮安全监管网络,充分发挥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的作用。一是制定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责任明晰、信息畅通、运转有效、监督有力的县乡村三级餐饮安全协管员队伍,明确层层职责,要求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本村自办宴席聚餐活动情况,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要及时上报情况,并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二是加强对食品安全协管员培训,使其掌握必要食品安全知识,如加工和就餐场所卫生要求,食品原料采购,食品冷藏和保存,食品生熟分开,加工烧熟煮透,餐用具清洗消毒,聚餐食物留样等等,能现场检查指导农村家庭自办宴席,掌握现场第一手情况,努力拓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的有效途径,切实保障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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