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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我省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2012-05-08 10:18:57 来源:三明民盟 浏览:2618

                                            刘兆明

    全面实施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我省为民办实事的一个重大工程,是我省在关注民生方面——尽快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上的重大进步,是我省加快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一体化的一项深得民心的重大举措。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议:
一是消除退休年龄上的歧视,参加新农保人员的退休年龄应与城镇职工一致。即统一实行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就可办理享受新农保待遇手续,与城镇职工一样同享国家劳动法规定的退休年龄与相关政策;二是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实行相对浮动制,以通货膨胀率(CPI)为参考,在高通胀期建立相应的上调财政补贴10%至20%基点的浮动机制,以保障新农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受高通胀的较大影响;三是建立风险期特殊补偿机制。农村居民的收入不仅有诸如农产品销路不畅等市场风险,而且也存在着诸如天灾等自然风险,目前,农村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经营模式、养老赡养模式使其化解风险的能力较弱,导致其经营收入相对的不稳定性。在风险期间,各级政府应有相应的特殊补偿机制,以确保新农保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不受较大影响;四是建立良好的监督机制,以确保新农保退休人员按月足额领取养老金。目前,我省有的农村仍存在着新农保退休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不能足额到位的问题,有的地方不能按照统一规定每月55元的标准发放,擅自改变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造成了相关新农保退休人员的不满与怨言,影响了党的新农保政策的权威性。应以省市电视、广播电台、网络平台等新媒体为主渠道,加大新农保政策的宣传力度,同时,以建立完善的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为目标,将新农保政策、相应动态退休金额等与新农保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相关的规定,列入村务必须公开内容,定期公开,取信于民。

                        (2012年被盟中央和盟省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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