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参政议政 >> 社情民意 >> 2017年 >> 党外人士建议试行律师执行调查令制度 破解查人找物执行难点

党外人士建议试行律师执行调查令制度 破解查人找物执行难点

2017-11-07 15:47:26 来源:三明民盟 浏览:1061

                                      曾明生、罗方益、范丁宝

    过去,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自行调查一般很难获得相关证据。查人找物是案件执行的两大难点。而法院每个法官平均每年要承担300多件的执行案件,人案矛盾大,在查找财产时明显力不从心。当前,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法官人数锐减,而各类案件有增无减,案件执行难仍是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备受社会诟病的突出问题。

    为了破解查人找物两大执行难题,建议我省各地试行江苏南京法院系统7月25日建立的律师执行调查令制度,让调查动力充足、权责明确的律师去调查,以有效缓解法官人少案多矛盾的压力。具体为:

一、各级法院与当地司法局、律师协会共同制定“关于执行实施案件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公告文件,并向社会各界发布实施。核心内容规定:律师持令进行调查,视同法院执行人员的调查;代理律师可凭执业证明、案件执行需要填写法院统一制式的书面申请书,申请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相关信息;所在法院要在收到申请的3日内决定是否发放调查令,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在律师提交申请的现场决定。

二、对调查令所适用的情形进行细化明确规定。如,调查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执行人户籍、工商、税务、婚姻等登记及社会保障情况等;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包括各类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股权、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的登记情况、以及拆迁补偿安置情况;调查被执行人对外债权情况;调查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对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理财、支付宝、微信等账户情况,以及被执行人作为债权人的其他案件审理、执行情况,持调查令的律师不能自行调取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调查收集。申请调查令调查财产线索须与案件执行密切相关,获得的相关信息只能用于本案执行,以保护当事人隐私权。 

三、明确制定律师申请执行调查令的步骤和程序。

1、申请: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在向被调查人调查收集证据遭到拒绝时,可书面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执行案件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的申请书应写明证据的处所、表现形式、名称及需要证明的相关事实。

2、审查和发放。发放执行调查令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公民个人无法调查的事实或属于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能够提供所申请调查证据的相关线索;能够说明所申请调查证据确与执行案件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执行调查令制度对于申请执行人申请调查的范围符合有关证据规则。

3、必须对不得使用调查令的情形进行明确规定。如,涉及国家秘密的;代理律师能够自行调查收集的;与本案执行无关的;其他不宜持调查令调查的,法院对此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做出不予签发调查令的决定。

四、明确代理律师的取证权利及程序。律师在取得调查令后即可前往指定的人或单位收集、调查证据。调查前须主动将律师证与调查令交被调查人校对。在取得执行案件所需证据后,持令人应将调查令交调查人存档或保管,并向执行法院提交持令调查所得的证据材料。持令人未取得证据材料,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调查令及被调查人不能提供证据的书面说明一并交还法院,归入案卷。对于因故未用或过期失效的调查令,持令人也应及时交还法院。

五、明确被调查人对调查令的回复程序。被调查人在核对持令人姓名、单位无误后,应当根据调查令指定的调查事项当场提供有关证据,不得以内部规定、领导批准等理由拒绝接受调查。当场提供有关证据有困难的,应书面说明理由,且最迟应于令到七日内将指定证据交给持令人,并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接受调查人因故不能提供证据或无证据提供,应在调查令上或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签名盖单后交持令人。

六、规范使用执行调查令行为,赋予执行调查令一定法律效力。建立滥用调查令处罚规定:对伪造、变造执行调查令,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泄露、散布持执行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利用持执行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情形,除不得在该案中再次申请执行调查令外,视情节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持令律师调查取证的,法院据情节轻重以妨碍执行依法予以处罚,并可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2017年被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八闽快讯》专报件采用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闽公网安备 35040202000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