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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市交通物流监管,推进交通物流融合发展

2018-01-29 11:17:56 来源:三明民盟 浏览:1356
                                        民盟永安市委会
    我国近年来的物流成本占GDP比重高达18%-20%,接近发达国家的两倍。据测算,该比重下降一个百分点,就可以节约社会物流总费用75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为企业节约出近4000亿元的效益。由此可见,高昂的物流费用,已成为各地影响拉动内需战略实施、加重企业成本负担的一只拦路虎,推动交通物流融合发展是我市降低物流成本、拉动内需、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效手段,因此势在必行。
    近年来,我市交通物流业的快速发展也给本地交通带来压力和负面作用,尤其是货车超载现象严重,导致路面设施和道路桥梁损坏的现象十分突出。为了整治交通物流业,加大了对大型运输车辆超载超限的监管,我市近年来制定了许多行之有效措施,如:强制整改车厢超高超大车辆;强化两轴车、四轴车等卡车的限载吨位;在各交通要道设置超载超限设施的监管设施;派综合执法车上路巡逻执法等。这些举措有效遏制了当地的超载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交通安全隐患和对道路桥梁的损害,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近年来我市与市外其他地方对交通物流行业的监管尺度不一,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和不公平现象,其中在对货车的“治超、治限”方面就可见一斑。如:1、我市耗资不菲在境内国(省、县)道的交通要冲设置了监控探头、地磅设施,且每处都设有值班机构,但不少设施形同虚设,并未真正发挥作用,当值人员对超载现象熟视无睹,这种不作为现象不但增大政府财政负担,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容易助长超载超限现象的发生。2、日常“治超”只有综合执法车出去才予执法,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办法,使得有些运输户会抱着侥幸心理或派人盯守执法车、玩“捉迷藏”游戏,致使超载超限现象难以杜绝。3、外地有的地方为了当地经济发展而对超载超限采取“地方保护主义”、没有与我市同步协调统一执法,导致许多外来车辆不愿到运输监管较严的我市部分县(市)拉运货,从而既直接影响了我市的运输业和经济的发展,又间接影响了全省交通物流的融合发展。4、我市有的县(市)运输主管部门执法不甚公平,对同等吨位和类型的车辆限载没有同等对待,存在车型歧视现象。
    此外,我市多数县(市)交通物流总体上多式联运、多业融合瓶颈制约突出。有的地方性物流公司资质较低且非常强势,时常对承运的物品损耗拒绝理赔,导致全国性的物流公司不愿意与其合作,因此我市普遍难以与全国性的物流公司有效对接,这客观上造成我市一些企业的物流只能被动增加运输中转环节,无形中加重损耗和成本,有的甚至被迫只能自己购置车辆运输。这些因素都会加重企业原料采购、产品输出等物流成本负担。
    为此建议:
1、及时向省级政府反映建议,统筹出台促进全省交通物流融合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和实施细则,统筹加快我省各地交通物流行业的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从顶层设计上解决制约交通物流多式联运、多业融合发展的瓶颈,继续推动流通领域的创新,促进“互联网+流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真正把我省的流通成本降下去,推动电商进社区、进农村,让老百姓买得便利、得到实惠。
2、制定促进我市交通物流融合发展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积极主动推进我市交通物流融合发展、且实际贡献度大的乡镇予以奖励扶持,切实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其大力改善辖内交通物流配套设施,从而间接促进其当地经济的发展;必须高度重视我市存在的交通物流业监管不公平现象,统一出台监管政策和建立问责机制,不定期对全市进行抽查,对监管不力的地方主管部门领导及经办人员进行严厉问责。并对目前已经设置交通要冲监控探头、地磅设施、值班机构但尚未发挥其功用的地方,上级政府要责令其限期启用,切实发挥这些设施、机构的作用,防止空置设施和机构造成人力物力极大浪费现象的发生。
3、注重加强与周边地区的纵横协调配合,协同执法,做到“治超治限”要与其他地市、县(市)统一行动。要强化执法公平,对同等吨位和类型的车辆限载要同等对待,取消购买某地某些品牌汽车可以超载若干吨等地方保护主义及车型歧视的做法,对广大运输户的执法做到一碗水端平,以防止各地因监管尺度不一而影响我市交通物流的融合发展。
4、加大对当地交通物流公司的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管,尤其是对其承运物品损耗拒绝理赔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惩,促成全国性物流公司与本地相关公司有效合作对接,实现当地物流与主干线物流网络有效衔接,大力推进“一点多能、多站合一、一网多用、协同联动、深度融合”的现代物流发展新模式,使当地交通物流切实减少转运、装卸、组织等环节,真正减轻企业的物流环节和成本负担。
5、切实加强辖内交通物流业执法监管力度和行风整治,杜绝行业不作为、执行不力行为,对执法不力(如通风报信)的执法人员和不作为现象要采取问责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加大其执行不力的行为成本。要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日常巡逻尤其是夜间巡逻监管制度,切实加大交通物流业日常监管频率,不能仅仅是“有举报才执法”、 “有综合执法车出去才予执法”、“有上级检查才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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