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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协商民主运作 提高协商民主实效

2014-05-30 16:05:09 来源:三明民盟 浏览:5552

                                                黄新周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
    “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主形式,是指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决策者通过协商形成决策并推动决策执行的政治活动。协商民主让不同群体的意见和要求得到系统的反映,通过协商和妥协达成共识,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改变了以往公共决策的神秘感和枯燥乏味,提高了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在我国政党制度条件下,各民主党派既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而是接受共产党领导、与共产党共同致力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和参政党。历史与实践反复证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使我国的政党制度走出了政党矛盾对抗的陷坑,克服了政治冲突、权力角逐等西方各种政党制度的弊端。
    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和推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把协商民主与选举(票决)民主结合起来的过程中,始终要体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这一现代民主精神,并把它作为民主和法治的重要内容,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共同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协商民主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路径选择,与中国传统的“和合”文化及民主制度内在契合。协商民主为多党合作制度奠定理论基石,为社会各阶层平等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理论支撑和方向指引,为形成独具特色的中国政治发展道路打下了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利益诉求越发多样,新社会阶层政治诉求日益增强、人民民主意识不断增长等,对协商民主提出了更高要求。要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多党合作的领导,加强民主党派自身建设,注重协商主体的平等性,处理好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关系,不断推进多党合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协商民主需要规范化程序建设。协商民主的成功有赖于制度和程序的合理安排,对于民主来说,制度和程序具有全面性、决定性的影响。要积极完善协商民主准备机制,从发挥协商民主在国家政治生活和政治体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高度出发,把协商民主工作放到重要位置,为开展好协商民主凝聚共识和力量。要着力强化协商民主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各种协商民主渠道的制度机制,加强程序化建设,通过程序设计把协商民主贯穿到决策全过程,营造和形成民主团结、充满活力的政治生态环境。科学规范的协商程序不仅保证参与者平等的主体地位,提高协商效率,而且可以实现协商结果的公正与合法。要针对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协商,进一步明确协商什么、与谁协商、怎样协商、协商成果如何运用等具体要求,搭建制度平台,为界别委员发挥作用提供保障,明确委员职责,规范委员行为,维护委员权利,确保委员作用充分发挥,不断提高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水平,切实规范协商民主运作,扎实提高协商民主实效。这就要求:
    党委要更加自觉。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政协协商民主体系,不断丰富协商民主的实现渠道,加快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需要党委统筹,政协、党派团体协同一致开展协商活动,需要明确哪些重大决策的出台、哪些重大项目的实施、哪些重要人事方案必须经政协协商,需要各级党委更加自觉地增强主体意识、协商意识,主动协调安排并积极参加政协的协商民主活动。当前,要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首要的是按照“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要求,重点考虑将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纳入各级党委的议事规则和政府的工作规则,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日常办文办事程序,实现政协职能与党委政府工作规则和程序的有效对接。
    政协要主动。随着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对人民政协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人民政协需要以全新的面貌、全新的思路、全新的方式,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这就需要政协更加主动地开展协商。具体说,要变被动为主动,主动加强与党政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主动选题,主动跟踪,主动宣传;要变随意为规范,对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协商活动的安排、协商活动的进行、协商成果的报送、协商建议的处理及反馈都有明确标准;要变“单兵作战”为协同联合,通过党政机关、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协商渠道,开展多种协商,进一步丰富协商形式、扩大包容性;积极发挥人民政协的重要渠道作用,深入推进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充分反映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
    运作要规范。要把协商民主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内容、程序、要求等,进行认真总结和提炼,明确协商程序,对协商议题的提出、协商过程的组织实施、协商结果情况反馈等各个环节作出明确规定,将协商民主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一是健全商前知情机制。知情明政是激发委员履职热情、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我们要通过互联网站平台、政协刊物等信息载体和政协例会、调研视察、专题座谈、对口协商等活动载体,把通报情况与征求意见结合起来、把参与与视察重点建设项目结合起来,丰富委员活动内容,拓宽委员知晓情况、明了政策的范围与途径,让委员多知情、知实情,提高协商意见的针对性、建设性和操作性。二是强化商中沟通机制。首先是加强社会沟通,强化群众的政治参与。要通过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广泛联系社区、联系村组、联系界别群众等方式,了解民情,广集民意,并将有关重要社情民意以信息形式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报送,为党政决策提供科学参考。协商要实行界别群众直接参与,采取邀请群众旁听政协有关会议,参加相关座谈会、研讨会、通报会等不同形式的会议,直接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呼声。其次是加强信息反馈,注重党委、政府的办理落实。科学设定党委、政府对协商意见的处理时限和要求,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办理情况的反馈时限和要求,并用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适时组织召开工作情况通报会、提案办理情况通报会,辅以书面回复、跟踪视察等方式,及时了解协商意见的采纳落实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群众公开,提高群众的知情权。再次是实行“三办”定期沟通机制。党委办、政府办、政协办“三办”的联动沟通机制是做好政治协商前期筹备、有序推进政治协商工作的前提。可实行每季度或半年以“三办”秘书长联席会议等形式研究解决政治协商的相关事宜,互通情况,协调问题。政协办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与党委办、政府办主动取得联系,形成协商共识。三是改进商后反馈机制。要完善协商成果转化反馈制度,科学设定对政协意见建议批复的时限、职能部门采纳落实的时限和办理情况反馈的时限,并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使协商成果进入党政决策程序,得到较好的采纳和落实。
    保障要到位。一是要把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纳入党委工作总体部署,真正建立起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督办落实机制。二是要提高协商主体的协商能力。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主体,应在深入总结各地加强委员队伍建设的有益实践基础上制定出台全国性的指导意见,对委员的产生、管理作出明确规定;要改进委员产生办法,优化政协委员构成。政协换届酝酿、推举委员人选和届中人事调整时,政协党组应参与委员产生全过程。对委员的“进出”工作应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以更好地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努力提升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整体水平。三是要重视界别作用发挥,增强协商主体的代表性、包容性。人民政协界别设置应充分体现广泛团结、包容各界的特点,不断适应统一战线发展和人民政协的工作需要,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总之,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十八大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课题。我们要按照十八大精神,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个根本方向,不断坚持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运用人民政协这个重要渠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职尽责,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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