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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废止闽政[2005]50号文的建议

2015-03-05 10:09:49 来源:我的网站 浏览:3519
                     管其宽    

    近年以来,随着我省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林地的经营收益逐年提高,大量国有林场(采育场)长期租用地方百姓的大量林地发展林业生产的矛盾和纠纷也逐年加大。从我省林业发展的历史来看,国有林场(采育场)的存在,为我省的林业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更应该看到:近年以来,随着林业产业经营效益的逐年提升,国有林场(采育场)长期租用地方百姓林地的林地使用费(地租)一直维持较低水平,大多还维持原有的2~20元/年*亩的水平,地方百姓与国有林(采育场)维绕林地使用权和地租的矛盾和纠纷逐年增多,林地租金水平偏低引发的矛盾逐年加大,严重影响林区林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一、当前国有林场计算林地使用费的计价标准——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2005]第50号文,存在重大缺陷。

    据了解,目前我省用于调解国有林场(采育场)与地方百姓林地地租的纠纷大多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2005]第50号文,该文中核心内容表述为: 

    (一)用材林主伐时按所产木材提取的林价款的30%支付林地使用费;间伐材折半支付,即按前述标准计算的林地使用费的50%支付。林地使用费应在木材生产的当年一次性支付。 这个办法本身没有什么差错。

  (二)林地使用费的计提以林价为计算基准,林价标准按《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绿化成果、发展绿色产业、建设林业强省的决定》(闽委发〔1995〕21号)的规定执行,即“每立方米林价:杉木和特类杂木为160元;甲类杂木为120元;松木和乙类杂木为90元;丙类杂木为70元;等外材、非规格材按同类的70%计算”。

    时光倒转,1995年以上价格是合理的,但到了2014年已经20年之后,林木的价格仅杉原木就达到了1100元/立方米,是1995年160元/立方米的7倍之多。

     重大差错就是以上林地占用计算公式所引用的参数,明明是2014年的林木价格是1995年7倍多,我们的省人民政府却还用1995年的林价来计算2014年的林地地租,显然很荒唐,很不合理。    

  也就是说按每个轮伐期25年、每亩产出杉原木10立方米计算,林地使用费(地租)=10立方米*160元/立方米*30%=480元。再除以25年的轮伐期,每年每亩地租19.2元。

    这种地租水平,经营林子的国有林场和经营单位是心中欢喜,但是,林地被国有占用的地方百姓却意见很大。——照着50号文的规定,是拿20年前的单价来兑付2013年现在的地租。20年前也就是1995年的林价杉木160元/立方米左右,而现在杉木的市场售价是1100元/立方米左右,相差6.8倍。如果是照着现有的林价,支付给地方的百姓的林地租金正常也要达到19.2元/亩*年*6.8倍=130元/亩*年左右。

   直接的结果就是矛盾纠纷不断,矛盾越来越尖锐。

    二、尽快废止闽政[2005]第50号文,重新出台林地租用合理补偿法规,促进林区的安定稳定

    从社会公平角度来看,闽政[2005]50号文,用农民的话说是:拿20年前的物价来计算20年后商品的价格,这种明显不合理的标准换算成的地租价格,尽管可能为国有林和国有林场换来一时经济上的收益,却为国有林场和国有林的经营埋下了更大的隐患。一是这项规定缺乏公平原则,既不能促进国有林场(采育场)发展高效林业产业,努力提高竞争和生存能力,更不能换来国有林场和林地经营单位的长治久安。

    当前,我国正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的尖锐聚集,如果政府的文件一味的护短,国有林场不在发展高效林业、提高单位面积的林地收益上做足文章,很可能既不能做大做强,倒很可能最后在政府的过度关爱中溺亡。同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共同富裕很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福建省虽然于2010年又出台闽政[2010]158号文,主要的基调还是强调要以闽政[2005]50号文为依据,实质上没有触及林地租金调整的本质问题:以1995年的林价,计算20年后的林地租金。

    建议:

  尽快废止闽政文[2005]第50号文和闽政[2010]158号文的相关规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尽快出台合理的林地占用补偿法规,实现国有林场与当地百姓和睦共处,实现共存共赢的目标。

                            (2014年被盟省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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