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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建议

2015-03-05 10:19:07 来源:我的网站 浏览:2035
                     郭双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阶段召开的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不仅凸显了当前形势下我国法治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而且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清醒的看到,“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与城市相比,法治乡村建设面临的矛盾更为突出、任务尤为紧迫和艰巨,可以说,没有乡村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因此在当前条件下,加大力度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当前关键是要尽快在三个方面实现重大突破。

一、加快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政权组织

  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根本指向是要克服长期以来形成的“权大于法”这一公权力痼疾,当前农村“权大于法”现象的普遍存在表面上看与部分基层干部政治素质不高直接相关,一些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导致行政行为畸形。但从更深层次的原因分析,农村普遍化的滥用权力和“权大于法”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客观上是基层政权组织机构庞大和组织职能运行缺乏基本监督的必然结果,从而造成行政权力的不断膨胀和管理效能的日趋低下。因此,当前依法治理乡村不仅要高度重视提高基层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而且更为关键的是要不失时机地加大推进农村政治体制改革力度,重点是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政权组织,明确基层政权职能、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立重心下移的工作机制。

二、加快建立完善的农村财产权制度

  长期以来,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类尖锐矛盾和群体性事件,无不与农民财产权遭到侵害直接相关,由于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民个人财产普遍主体虚置、权属不清、权益不完整,在各种利益主体争相争夺经济资源和发展机会的过程中,由于一些地方基层政府的行政干预和强势利益主体的强势挤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因其处于弱势地位而致使其财产权利往往会遭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已经从根本上影响到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法治乡村建设的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建立完善的农村财产权制度,给予农民财产权更有效的法律保护,不仅要让农村财产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实现充分合理地流动和具备财产实现的基本功能;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调整和完善法律,从根本上杜绝行政主体强势干预和利益主体的强势挤占;在充分保障农民权益的基础上有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三、加快建立法制化乡村社区治理新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建立起了一个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框架,但行政权利依然是社会的中枢,主导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行政权力的触角不断植入乡村的过程中,使村级组织拥有了较大行政权力,成为延伸政府行政职能的组织,而与法律所界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不相一致。当前的乡村治理模式过度强化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力,不仅运行成本较高,导致了较为普遍的不依法行政问题,而且尤为重要的是没有一个完善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也没有给予农民更多的政治参与空间,使得农民在涉及自身利益的矛盾冲突中既没有话语权,也没用意愿诉求的畅通表达平台和机制,导致了“集体上访”、“暴力上访”的事件频发。因此,当前依法治理乡村的核心是要健全完善的民主参与平台和利益表达机制,构建既有法治保障、又凸显农民主体性特点的乡村治理新模式,只有如此才能有效抑制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赋予农村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强的发展活力。

                         (2014年被省政协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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