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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维护食用农产品安全的建议

2019-01-30 15:49:50 来源:三明民盟 浏览:1251
    近年以来,我市的农业执法队伍逐年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对于维护农产品的安全和质量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长期以来我市的农业执法部门一直存在的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等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据统计,农业执法部门负责执行的农业法律15件、行政法规29件、部规章151件,依法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涵盖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卫生监督、畜禽屠宰、种畜禽、植物检疫、农业野生植物、渔政渔港监督、植物新品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农机监理等十多个执法领域,仅行政处罚职权事项就达286项之多。长期以来,受政事职能不清、行政编制有限等因素影响,农业执法工作基本都是由农业农村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性质的各类行业站所等分别承担。象农业执法支队只管农资、化肥投入品的监督和管理;动物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监管;渔船和渔业由渔政部门管理;农机机械监管和执法却由农机管理中心管理;这些分散的多头管理一直难以形成合力,看似执法人员很多,但由于条块分散执法,因此到实际执法时却人员严重不足。一些市管的执法权限在取消收费以后一边将权限下放县区,却没有做到:“编随事走、人随编走”。这种直接将职权下放的办法,直接造成基层事权与财政权的不统一。最明显的例子是:农机监理和屠宰办职能下放以后,三元、梅列两区不见有人按“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人、财下放至两区,只见到事下放,人却不下放,直接造成两区上述管理工作不能到位的现状。
    为解决农业执法中存在的多头重复执法、力量分散、执法缺位等问题,农业农村部自1997年起在全国农业系统启动农业综合执法改革,探索将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统一交由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实施。截至2017年底,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共成立了2419个县级、284个市级、8个省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县级基本实现全覆盖,市级覆盖率超过80%。实践证明,农业综合执法有效提升了农业执法能力和水平,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要看到,受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权限、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机构设置和各地对综合执法的认识不统一等因素限制,很多地方农业综合执法的范围尚未涵盖法律法规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全部执法职责,农业系统内部多头执法、力量分散的问题尚未根本改变,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职能界定不科学、机构性质和人员身份不合理、保障不到位、着装不统一等问题比较突出。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重心下沉。当前,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监管责任越来越重,加强农业执法工作急需成立统一的综合执法队伍。因此,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进一步要求,将我市农业系统内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执法队伍进行整合,实行统一执法,尽快整合建组统一的三明市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已是大势所趋、刻不容缓。为此建议:
一、成立三明市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统一对外开展执法工作。将所有由农业部门负责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统一由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确保人员、编制、经费要一步到位。
二、编办和财政部门要确保市级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有编制、有人、有经费,要确保“编随事走、人随编走”。
三、确实需要下放两区的执法职责,也要做到“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确保有编、有人。而不是放一纸空头公文了之。

                                                                        执笔人:管其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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